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球王会全站雷石普法 告白宣扬应留意哪些内容—这些法令知识你该当理解

发布时间:2024-06-11 丨 浏览次数:

 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,商业广告也愈发繁荣,频发的广告吸引顾客围观和购买,成为了拉动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一环。那么在制作一则商业广告的过程中,有很多法律风险不可忽视,踩雷或将面临巨额赔偿。

  《广告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(三)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;”违反该条文可处以“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”的罚款,情节严重还可吊销营业执照。

  下面来举一些例子:如国家级、世界级、最高级、、顶尖、高级、高档、世界领先、遥遥领先、一马当先;国家示范、全国领先、行业顶尖、领衔、问鼎、开创之举、第一、唯一、首个、率先;首选、首家、独家、全新球王会全站、第一人、首席、独一无二、绝无仅有、前无古人、100% 百分百、史上、非常一流、全面等这些词语都涵盖在极限词的定义内,以此类推,有相关语境、语义的词语均不能出现在商业广告中,否则将涉及虚假宣传并被处以罚款。

  《广告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广告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并表明出处。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,应当明确表示。”违反该条文可被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那么什么是“引证内容”呢,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编著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》中载明: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、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,通常是由第三方提供的,当然也不排除广告主通过试验、市场调查等方式自行取得。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等是由第三方提供的,则应标明出处,即引证内容的来源。”

  《广告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,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。”违反该条文可被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该条文应该注意的是,在广告宣传中,凡涉及到专利产品的均应载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,专利种类有发明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,需要在广告中标注清楚。专利号是以“ZL”为开头的号码,专利号不同于专利申请号,未通过审批的专利是不能应用到广告宣传上的。

  《广告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。”违反该条文可被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往往少不了同类产品的对比,那么在广告宣传上,切勿以通过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为噱头,以此来为自己的产品增加销量。应该重在宣传自身产品优势,横向对比产品较同类产品而言比较突出的优点,以此来吸引顾客购买才是正确的宣传之道。

  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 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”违反该条文球王会综合,可能被处以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,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。

  如在广告中标明产品“补肺养阴,止肺虚性咳嗽”“补虚养胃,养胃益气补虚”“三分治七分养”“活血化瘀”等,这些都涉及了医疗用语,是被《广告法》所禁止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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